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岡簡字第438號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明忠訴訟代理人 林昶何 林泳良 李聖義被 告 余明機 戴金美上列當事人間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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