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補字,102年度,47號
PTEV,102,屏補,47,201303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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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47號
原   告 洪世聰
被   告 楊世鏜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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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