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屏補字第47號
原 告 洪世聰
被 告 楊世鏜
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000 元。
書記官 鄭美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