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461號
原 告 弘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融
原 告 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彥森
被 告 劉昭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4 月19日下午3 時40分,兩造應自
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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