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簡字,101年度,461號
PTEV,101,屏簡,461,201303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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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屏簡字第461號
原   告 弘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宗融
原   告 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素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彥森
被   告 劉昭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暸之處,應
再開言詞辯論,其期日定本年4 月19日下午3 時40分,兩造應自
行到場,不另通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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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晁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弘儒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