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 年度六簡字第218 號
原 告 董東瑋
籃涴伊
上列原告與被告羅祐成間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45,000 元,應繳裁判費9,250 元,
未據原告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