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74號
抗 告 人 廖尉如
即 聲請人
抗告人與被抗告人王舒屏等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抗告人對於中
華民國102年2月1日本院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裁
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
之18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
繳抗告裁判費,逾期不補正,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鄭 勤 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 俊 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