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簡字,102年度,130號
SLEM,102,士簡,130,2013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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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士簡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豪仁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
速偵字第207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豪仁共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簽注單參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充如下:
增補犯罪事實欄第一項中被告賭博之方法:「1.連碰:不管 幾支號碼,中兩支就有錢,二星5,600 元,三星56,000元。 2.坐車,一支號碼,有開就有錢。3.立柱:跟連碰差不多, 但是碰數比較少,要中兩注以上,二星5,600 元,三星 56,000元,如果只有一注相同就沒有彩金。」。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6條、第268條、第55條、 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 第1條之1,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陳介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范煥堂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6 條第1 項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罰金已提高30倍)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罰金已提高3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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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