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02年度,13號
OLEV,102,員補,13,20130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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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補字第13號
原   告 徐平東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5日具狀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除被繼承人劉平、林通、游黃鵲、游銀之繼承人於起訴
  狀內檢附戶籍謄本外,其餘列為被告之土地共有人並未檢附
  其戶籍謄本,其提供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附件一所列被繼承人林通之部分繼承人,即被告陳來春、陳
  政義、陳進福、陳政男、陳進隆陳東要鄭陳秀花、昌百
  川、昌姵淑昌秀娟昌阿農昌俊雄賴岳忠賴岳明
  賴麗華梁周玉陳墨陳文家陳文呈、陳文彬、周寡
  陳昌玉英黃昌滿郭昌阿波陳林玉蘭游苗陳舜賢
  陳麗秋、陳美怡陳昭雄陳昭南周姵岑周香吟雖有檢
  附其戶籍謄本,惟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省略,其提供其等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查知其等近況。
三、被繼承人林通之繼承人中,陳唐美玉(87年12月11日死亡)
  、陳根(87年10月27日死亡)、陳宋其(62年3月3日死亡)
  、陳松男(61年1月11日死亡)、陳淑保(88年3月5日死亡
  )、周金安(98年9月20日死亡)、昌周木莉(78年9月30日
  死亡、)昌加(97年7月30日死亡)、昌永川(90年9月13日
  死亡)、昌秀花(96年10月10日死亡)、陳周金腰(87年11
  月26日死亡)、陳昭明(96年5月18日死亡)均已死亡,請
  向該等被繼承人死亡時住居所之法院查明其再轉繼承人有無
  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形。
四、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查林通之繼承人昌加(97年7月30日死亡),昌加之三子為
  昌永川(90年9月13日死亡),早於昌加死亡,又昌永川之
  配偶為被告蘇菊昌永川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被告昌姵淑
  昌秀娟昌佩慧,被告蘇菊並非昌永川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並無代位繼承權,請查明列為被告是否適格?
五、原告於林通之繼承系統表註明其再轉繼承人即被告陳進福「
  已出境」,請查報被告陳進福之國外地址以利送達。
六、被繼承人游銀之再轉繼承人游仁德已於98年11月3日死亡;
  另被繼承人劉平已於96年7月11日死亡,請查明其2人之第一
  至第四順位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形。
七、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若為合併分割,請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
  提出各該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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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