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補字第13號
原 告 徐平東
訴訟代理人 林俊雄律師
上列原告於民國102年3月5日具狀提起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除被繼承人劉平、林通、游黃鵲、游銀之繼承人於起訴
狀內檢附戶籍謄本外,其餘列為被告之土地共有人並未檢附
其戶籍謄本,其提供其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附件一所列被繼承人林通之部分繼承人,即被告陳來春、陳
政義、陳進福、陳政男、陳進隆、陳東要、鄭陳秀花、昌百
川、昌姵淑、昌秀娟、昌阿農、昌俊雄、賴岳忠、賴岳明、
賴麗華、梁周玉、陳墨、陳文家、陳文呈、陳文彬、周寡、
陳昌玉英、黃昌滿、郭昌阿波、陳林玉蘭、游苗、陳舜賢、
陳麗秋、陳美怡、陳昭雄、陳昭南、周姵岑、周香吟雖有檢
附其戶籍謄本,惟戶籍謄本之記事欄均省略,其提供其等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查知其等近況。
三、被繼承人林通之繼承人中,陳唐美玉(87年12月11日死亡)
、陳根(87年10月27日死亡)、陳宋其(62年3月3日死亡)
、陳松男(61年1月11日死亡)、陳淑保(88年3月5日死亡
)、周金安(98年9月20日死亡)、昌周木莉(78年9月30日
死亡、)昌加(97年7月30日死亡)、昌永川(90年9月13日
死亡)、昌秀花(96年10月10日死亡)、陳周金腰(87年11
月26日死亡)、陳昭明(96年5月18日死亡)均已死亡,請
向該等被繼承人死亡時住居所之法院查明其再轉繼承人有無
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形。
四、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有於繼承開始前死亡
或喪失繼承權者,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其應繼分。
查林通之繼承人昌加(97年7月30日死亡),昌加之三子為
昌永川(90年9月13日死亡),早於昌加死亡,又昌永川之
配偶為被告蘇菊,昌永川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為被告昌姵淑、
昌秀娟、昌佩慧,被告蘇菊並非昌永川之直系血親卑親屬,
並無代位繼承權,請查明列為被告是否適格?
五、原告於林通之繼承系統表註明其再轉繼承人即被告陳進福「
已出境」,請查報被告陳進福之國外地址以利送達。
六、被繼承人游銀之再轉繼承人游仁德已於98年11月3日死亡;
另被繼承人劉平已於96年7月11日死亡,請查明其2人之第一
至第四順位繼承人有無聲明拋棄或限定繼承之情形。
七、原告所提之分割方案若為合併分割,請依民法第824條第6項
提出各該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佳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