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28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賴陳秀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7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玖仟玖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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