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訂金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1年度,265號
OLEV,101,員簡,265,201303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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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簡字第265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黃鴻鏡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風樺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正忠
訴訟代理人 廖和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又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前段、第442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此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此觀同法第43 6條之1第3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102年2月4日對上訴人本人送達,此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應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 途期間2日,算至102年2月27日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102年 3月8日始提起上訴,此有本院收狀章戮蓋於上訴理由狀右上 角可稽,依上說明,已逾上訴期間,應予駁回。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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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風樺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