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簡字,101年度,260號
OLEV,101,員簡,260,20130321,2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簡字第26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哲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傅淑珍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500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
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