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詐害債權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1年度,166號
NTEV,101,埔簡,166,201303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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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埔簡字第166號
原   告 余德發
      余宜純
      余宜儒
      余憲政
      陳素香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江來盛律師
被   告 蕭建明
      傅秋香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周進文律師
當事人間撤銷詐害債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二年四月十五日上午十一時八分在本院埔里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聖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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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