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207號
原 告 沈碧蘭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育誠律師
被 告 沈榮華
訴訟代理人 林永山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沈榮華間請求確認贈與契約不存在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記載附表土地之交易價額。使
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是以裁定命原告補繳,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查報請求塗銷土地登記部分之訴訟
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
二、提出斗南鎮義德段381 、382 、384 、507 、508 、817-14
等土地之第一登記謄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