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斗小字第33號
原 告 鼎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宥寧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張裕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7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柒萬陸仟肆佰陸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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