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02號
抗 告 人
即 原 告 城市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吾
訴訟代理人 范良虎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玉蘭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給付管理費事
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3 月12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
第二審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本件抗告費為新臺幣1,000
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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