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湖簡字第102號
原 告 城市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應吾
訴訟代理人 范良虎
被 告 玉蘭花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2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異議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扣除支付命令之聲請費 新台幣(下同)500元外,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月20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納裁判費3,800元, 已記明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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