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建簡字,101年度,10號
NHEV,101,湖建簡,10,2013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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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建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宇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勇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孟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 年3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0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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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球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