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湖建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宇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勇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曾孟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02 年3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63,05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
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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