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簡字,102年度,92號
NHEM,102,湖簡,92,20130311,1

1/1頁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92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福利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135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鄭福利共同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傳真機(Panasonic KX-FT516TW, Panasonic KX-FT516TW,brother personal FAX 236)各壹臺、六和彩簽單壹張、計算機參臺、錄音機壹臺、六和手冊壹本、立柱碰速查表捌張、六和彩大樂透輸贏統計空白表壹批、上游組頭下注空白傳真單壹批、四星下注統計空白表壹批、開獎後賭客中獎統計空白表壹批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鄭福利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及 第268條之意圖營利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罪。被告與姓 名、年籍不詳,綽號「憨大仔」之成年男子間就上開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以共同正犯論。被告以一行為觸 犯上開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以意圖營利聚眾賭博 罪處斷。爰審酌被告不思從事正當工作以謀生計,罔視法治 而經營簽賭,助長投機風氣,影響社會善良風俗,其前科紀 錄(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犯後坦承犯行 ,頗具悔意,兼衡品行、經濟狀況小康、智識程度專科肄業 、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之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扣案之傳真機參臺、六和彩簽單壹張、計算機參臺、錄音機 壹臺、六和手冊壹本、立柱碰速查表捌張、六和彩大樂透輸 贏統計空白表壹批、上游組頭下注空白傳真單壹批、四星下 注統計空白表壹批、開獎後賭客中獎統計空白表壹批均為被 告鄭福利所有,此據被告供承在卷,分為被告供本件犯罪所 用之物,爰依法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 條,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266條第1項、第55條、第41 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 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塲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00 元以下罰金。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