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湖簡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至文
訴訟代理人 吳怡德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兵役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緝字第1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至文犯避免現役徵集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 處刑書之記載,並補充: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 ,其一時短於思慮觸犯刑章,犯後坦承罪行,態度良好,受 此次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 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 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第5款、第8款,刑法第11條前段、 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黃湘茹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4條(避免現役徵集罪)
意圖避免預備軍官、預備士官或常備兵、補充兵現役之徵集,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捏造免役或緩徵原因者。
二、毀傷身體或以其他方法變更體位者。
三、緩徵原因消滅,無故逾四十五日未自動申報者。四、拒絕接受徵集令者。
五、應受徵集,無故逾入營期限五日者。
六、使人頂替本人應徵者。
七、未經核准而出境者。
八、核准出境後,屆期未歸,經催告仍未返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