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01年度,1216號
CLEV,101,壢簡,1216,201303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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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壢簡字第1216號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南光
訴訟代理人 黃薇綾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江長壽
      江長基
法定代理人 江莊月雲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江玉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被告提起反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反訴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 及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 專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者 ,不得提起。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 提起,民事訴訟法第259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反訴原告聲明請求反訴被告應連帶給付反訴原告新臺 幣(下同)164,138 元之借款及自民國90年6 月29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是本件反訴之訴訟標 的依反訴原告主張為借款返還請求權,而本訴則係原告主張 其簽發之本票已罹於消滅時效,起訴請求撤銷本院101 年度 司執字第81067 號給付票款裁定之強制執行程序,顯然反訴 之標的(即請求返還借款之給付之訴)與本訴之標的(即主 張本票罹於時效起訴撤銷強制執行程序之形成之訴)及其防 禦方法不相牽連,揆諸首揭說明,反訴原告提起本件反訴為 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蔡牧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時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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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