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02年度,392號
SJEV,102,重簡,392,201303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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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簡字第392號
原   告 林如意
訴訟代理人 陳隆鉑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逸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61,729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7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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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