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租車金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調字,90年度,1452號
PCEV,90,板小調,1452,200109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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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板小調字第一四五二號
  聲 請 人 仟煌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俊德
  訴訟代理人 鄧智洪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租車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調解由相對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五條第三 項準用同法第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相對人被告之住所地在台北市○○區○○路三六七號二樓,依上開規定,應 由該住所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 請,顯係違誤,爰依聲請人之聲請裁定移送於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松 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七 日
                 書記官 朱 家 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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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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