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小字第4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諶鴻達
被 告 韓鳳嬌(即莊國珍之繼承人)
被 告 莊孟儒(即莊國珍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102年3月27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國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貳仟叁佰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玖仟陸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於繼承被繼承人莊國珍之遺產範圍內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9 日
書 記 官 姚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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