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鳳山簡易庭(民事),司鳳補字,102年度,3號
FSEV,102,司鳳補,3,201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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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3號
聲 請 人 方恳民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勝南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
  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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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