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3號聲 請 人 方恳民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勝南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並 未繳納裁判費,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應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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