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司鳳補字第1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代 理 人 曾立志
相 對 人 陳發展(受監護宣告人)
法定代理人 曾玉妹
上列當事人間償還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1 月28日所為
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應徵調解聲請費關於「貳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仟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 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