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254號
原 告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原告因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黃壽甫即袁壽甫、
潘禮智即袁禮智發支付命令,惟黃壽甫即袁壽甫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88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6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翁熒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長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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