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2年度,11號
KSEV,102,雄小,11,201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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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昭南
訴訟代理人 王振碩
被   告 陳冠丞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雄小字第1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2 月19日上午11時12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 月26日
下午4 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郭育秀
  書 記 官 黃園芳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叁仟伍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2年8 月間與訴外人明日世界電腦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明日世界電腦公司)簽訂資訊生活商品 之分期付款申購契約,約定分期付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 67,248元,約定自92年8 月18日起至94年1 月18日止以每月 為1 期,期付3,736 元,共分18期繳納。詎被告自92年9 月 18日起即未依履行,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未給付,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並應另 按法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且原告(原台新資融股份有限公 司)依與訴外人明日世界電腦之合作約定,已代位清償完畢 並自明日世界電腦公司受讓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等情,業據 提出台北市政府函、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分期付款申 購物契約書暨約定事項及應收帳款明細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之結果 ,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 黃園芳
法 官 郭育秀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合計 1,000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園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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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誠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明日世界電腦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