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雄補字第11號
聲 請 人 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高雄港務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英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朝帶等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
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依非訟事件法第14 條 第1 項之
規定,聲請公示送達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 元。茲依非訟
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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