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小字,101年度,2971號
KSEV,101,雄小,2971,20130219,1

1/1頁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王慧鈞
      陳麗智
被   告 吳基政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雄小字第2971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1 月29日下午2 時4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2 月19日
下午4 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黃鳳岐
  書 記 官 陳麗靜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伍佰貳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仟壹佰捌拾捌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按小額訴訟之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 ,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30,5 25元,及其中28,188元自民國96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19.99%計算之利息,暨自96年8 月30日起至清償 日止,3 個月以內以每個月600 元計算之違約金,嗣於本院 審理中減縮為如主文第1 項所示,核與前開規定相符,應予 准許。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伊請領信用卡使用,並領有卡號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之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於特約 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逾期即應給 付按週年利率19.99 %計算之利息。詎被告未依約還款,迄 今尚積欠伊本金28,188元、利息2,337 元未償還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卡戶本金利息及相關費用查詢及分期未入帳查詢、 歷史帳單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等為證,經 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 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



如主文。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 記 官 陳麗靜
法 官 黃鳳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麗靜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公示送達登報費 300元
合計 1,300元

1/1頁


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