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0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麗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林全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民國102 年1 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訴訟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6,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5,95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