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醫療費用
金城簡易庭(民事),城小字,102年度,10號
KMEV,102,城小,10,20130223,1

1/1頁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城小字第10號
原   告 行政院衛生署金門醫院
法定代理人 顏鴻章
上列原告因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徐泰峰核發支付命
令(101 年度司促字第12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302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
應補繳5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劉子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周永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