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白榮華
複 代理人 吳溫鵬
送達代收人 林福春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公展等發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715號),惟其中被告劉公展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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