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補字,102年度,35號
FYEV,102,豐補,35,20130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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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補字第35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白榮華
複 代理人 吳溫鵬
送達代收人 林福春
上列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劉公展等發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7715號),惟其中被告劉公展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豐原簡易庭(臺中市○○區○○路0段000
號)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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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