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46號
原 告 鑌鈦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大慶
訴訟代理人 楊永吉律師
被 告 詹德光即宇進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定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2年3月21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豐原簡易庭第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文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金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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