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豐原簡易庭(民事),豐小字,102年度,23號
FYEV,102,豐小,23,20130227,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豐小字第23號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訴訟代理人 林雅婷
被   告 邱富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2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935元,及其中新臺幣26,852元自中華民國95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2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錦源

1/1頁


參考資料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