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價金等
虎尾簡易庭(民事),虎簡字,101年度,125號
HUEV,101,虎簡,125,20130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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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虎簡字第12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詹雯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一審原告王緗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2 月7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秀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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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