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虎尾簡易庭(刑事),虎秩字,102年度,3號
HUEM,102,虎秩,3,201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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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裁定    102年度虎秩字第3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
被移送人  童氏蘭芳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中華民
國102 年2 月19日以雲警虎偵字第000000000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媒合性交易,處拘留壹日,併處罰鍰新台幣壹萬元。 事實及證據理由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2年2月5日21時許。(二)地點:雲林縣虎尾鎮○○里○○○街000 號。(移送書誤 載為工專一路)
(三)行為:媒合性交易。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資料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甲○○○供稱其接待黃00進入上開處所之警詢 筆錄。
(二)第三人張00關於與黃00性交易之警詢筆錄。(三)第三人黃00關於由甲○○○媒合而與張000交易之警 詢筆錄。
(四)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102 年2 月5 日搜索扣押筆錄、扣 押物品目錄表。
(五)現場照片4 張。
三、適用的法律: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 項、第81條第1 款 。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虎尾簡易庭 法 官 吳錦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惠婷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1條: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3 日以下拘留,併處新臺幣1 萬元以上5 萬元以下罰鍰;其情節重大者,得加重拘留至5 日:一、媒合性交易。但媒合符合前條第1 款但書規定之性交易者, 不適用之。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意圖媒合性交易而拉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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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