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О六一號
原 告 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誠一
訴訟代理人 陳建瑜
被 告 穩潔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住台北縣樹林市○○街五巷十七號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正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九 月 六 日 書記官 陳君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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