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玉簡字第26號原 告 曾王遵任訴訟代理人 王美蘭被 告 葉林英枝上列當事人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3月27日上午9時45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被告應偕同證人葉國輝到場。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 官 沈士亮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法院書記官 張任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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