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監護宣告等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監宣字,101年度,660號
KSYV,101,監宣,660,2013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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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監宣字第660號
聲 請 人 郭元燈
應受監護宣 郭鍾玉清
告人
上列當事人聲請監護宣告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指定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丙○○○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 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 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 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法院應於鑑定 人前訊問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但有礙難訊問之情形或恐有害 其健康者,不在此限。」、「監護之宣告,非就應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精神或心智狀況訊問鑑定人後,不得為之。鑑定應 有精神科專科醫師或具精神科經驗之醫師參與。」,家事事 件法第16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再者,「法院為 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 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 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 產清冊之人。」、「監護宣告之裁定,應同時選定監護人及 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並附理由」、「法院為前項之 選定及指定前,應徵詢被選定人及被指定人之意見。」,亦 為民法第1111條第1項、家事事件法第168條第1項及第2項所 分別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 配偶,丙○○○於民國91年5月間因阿茲海默氏病,致不能 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 爰依法聲請准予對丙○○○為監護宣告,另請選定聲請人為 監護人,及指定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子乙○○為會 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並提出診斷證明書、親屬系統表 、戶籍謄本、同意書等為證。
三、經本院對應受監護宣告之人丙○○○進行鑑定程序,在鑑定 人即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高雄長庚紀念醫院劉嘉為醫師面前訊 問丙○○○,當場呼喚丙○○○姓名等多次,均無法回答, 亦無法指認親人,並經鑑定人劉嘉為醫師鑑定認為:受鑑定



人為老人癡呆症,係典型的阿茲海默症。於91年首次發作腦 中風,但其智力及行為能力仍正常。97年12月出現智力退化 及行為異常現象,經智力測驗後,發現智力有顯著退化現象 ,臨床上與阿茲海默症符合。最近一次測驗係在101年3月, 測驗結果顯示智力退化程度為無法理解一般言語、注意力集 中能力顯著喪失、嗜睡、行為無法控制、容易激動,無法獨 自判斷及配合要求做事。受鑑定人因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 表示及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等語(見 本院102年1月29日訊問筆錄)。是丙○○○已達不能為意思 表示、受意思表示及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程度,爰依 法宣告丙○○○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次查,聲請人甲○○為丙○○○之配偶,丙○○○之子女郭 明珠、郭明惠郭明玲、郭明如、郭明美、乙○○均同意由 聲請人擔任丙○○○之監護人等事實,有親屬系統表、戶籍 謄本及同意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為丙○○○之配偶 ,與丙○○○關係密切,聲請人有意願擔任監護人(見本院 同上筆錄),丙○○○之子女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丙○○○ 之監護人,並有卷附同意書可按等情,認由聲請人擔任丙○ ○○之監護人,應無不當之處,爰依上揭規定,選定聲請人 擔任丙○○○之監護人。聲請人既經本院選定為丙○○○之 監護人,自應依民法第1112條規定,負責護養療治受監護宣 告之人丙○○○之身體及妥善為財產管理之職務。五、另就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部分,聲請人聲請本院指定 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本院參酌乙○○為丙○○ ○之子,與丙○○○關係密切,其有意願擔任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見本院同上筆錄),並有卷附同意書可憑,認由 其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亦無不當,爰依上揭規定, 指定乙○○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又依民法第1113條 準用同法第1099條之規定,於監護開始時,監護人即聲請人 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丙○○○之財產,應會同乙○○於2個 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家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靜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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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