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遺產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家簡字,101年度,30號
KSYV,101,家簡,30,20130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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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簡字第30號
原   告 陳遜量
訴訟代理人 蔡進清律師
被   告 許崇銘(許陳彩娥之承受訴訟人)
      陳愛惠
      陳慶枝
      陳幸江
      陳振東
      陳振南
      陳雅雯
      陳雅琪
      陳雅婷
      林洋廣
      陳炳正
      孫立忠
      孫于涵
      劉陳彩琴
      陳瑞珠
      陳俊傑
      陳斐雯
      陳斐菁
      陳斐琪
      陳謙信
      林陳彩恒
      陳彩悅
      陳彩妙
      施陳彩繁
      施如芳
      陳祈宏
      陳人毓
      陳光子
      陳幸子
      陳洋造
      陳慧美
      陳洋輝
      陳洋宏
      陳慧齡
      石秀月
      黃泰元
      黃致中
      黃子珍
      盧茂義
      張盧玲真
      鄭詠仁
      鄭雅襴
      鄭雅意
      張盧玲芳
      張盧玲滿
      盧玲杏
      盧玲敏
      王亭瓔
      王亮懿
      王國男
訴訟代理人 陳冠妏
被   告 陳王瑤瓊
      王瑤珠
      王妙玲
      王淑媛
      王聖鑫
      王致傑
      王隆信
      王隆慶
      陳洪玉貴
      陳惠量
      陳宥如
      賴鳳華遺產管理人陳冠妏
      盧安懷遺產管理人陳冠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甲○○為被告許陳彩娥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不 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及同法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時以許陳彩娥為被告,因許陳彩娥在本件訴訟 繫屬後之101年7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甲○○,並未聲明 承受訴訟,爰依職權裁定由甲○○承受訴訟,該繼承人應續 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廖建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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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