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裁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交字,102年度,44號
KSDA,102,交,44,20130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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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字第44號
原   告 鍾鐙山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高雄市政府交通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
訴訟,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1款規定,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300 元,未據原告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本件訴訟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行政訴訟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葉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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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