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35號
KSDV,102,除,35,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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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35號
聲 請 人 王玉珍(即王黃月桂之繼承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繼承協議分割遺產,而持有台灣塑 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塑公司,設高雄市前鎮區○○ ○路00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共14張(以下合稱系爭 股票),惟系爭股票前已遺失,經向台塑公司辦理掛失,並 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業於民國101 年5 月4 日以101 年度司 催字第271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1 年5 月22日 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於中華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 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 ,系爭股票業經本院於101 年5 月4 日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 271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 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 個月 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1 年5 月14日送達聲請人,聲請 人則於101 年5 月22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2 年1 月16 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 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中華日報1 份為 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1 年度司催字第271 號公示催告事 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 年 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 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賴文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許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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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