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28號
KSDV,102,除,28,20130226,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28號
聲 請 人 杜秀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不慎遺失, 經本院101 年度司催字第60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 請人並已刊登於101 年8 月24日之聯合報。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 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前經本院於101 年8 月15日 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60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經聲請人於 同年8 月24日刊登該裁定於聯合,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 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一情,業經聲請人提出聯合報1 紙為 證,並經本院調閱101 年度司催字第609 號卷證查閱無訛, 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 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28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帳 號│票面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 支 票 號 碼│ 備 考│
├──┼──────┼─────┼──────┼────────┼───────┼──────┼───┤
│001 │○○企業有限│○○銀行○│00000000000 │0萬0000元 │000年0月00日 │DV0000000 │ │
│ │公司吳○東 │○分行 │ │ │ │ │ │
│ │ │ │ │ │ │ │ │
└──┴──────┴─────┴──────┴────────┴───────┴──────┴───┘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