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2年度,109號
KSDV,102,除,109,20130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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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除字第109號
聲 請 人 邱國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月26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股票捌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股份有限公司所發行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1 年度司 催字第573 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聲請人爰依法聲請宣 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但在期間未滿前之聲請,亦有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載 之股票,經本院以101 年度司催字第573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 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 5 個月內,嗣經聲請人於101 年8 月10日刊登該裁定於台灣 新生報,嗣發現公示催告裁定之附表案號登載錯誤,乃更正 後刊登於101 年8 月15日台灣新生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 101 年8 月10日台灣新生報全國版第14版、101 年8 月15日 台灣新生報全國版第7 版剪報暨台灣新生報社廣告刊登證明 單2 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 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2 年1 月15日屆滿,迄 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宜璋
附表:

┌────────────────────────────────────────────────┐ │附表: 102年度除字第109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 │ │ │ │ │ │ │ │
├───┼───────────────┼──────────────┼────┼───┼────┤ │001 │○○○○○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002 │○○○○○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003 │○○○○○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004 │○○○○○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005 │○○○○○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0 │股票 │1 │500 │ ├───┼───────────────┼──────────────┼────┼───┼────┤ │006 │○○○○○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007 │○○○○○股份有限公司 │97-ND-0000000-0 │股票 │1 │1000 │ ├───┼───────────────┼──────────────┼────┼───┼────┤ │008 │○○○○○股份有限公司 │97-NX-0000000-0 │股票 │1 │5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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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