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39號
KSDV,102,重訴,39,20130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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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重訴字第3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訴訟代理人 楊正彥
被   告 坤桓企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素英
被   告 林能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 年2 月26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又均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坤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坤桓公司)邀同被 告丁素英林能崇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約定借款金額 、期間、利息及違約金計算方式均如附表二編號1 、2 所示 所示,經被告立有同一內容之借據1 紙交與原告收執。詎坤 桓公司自民國101 年3 月16日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 又於101 年12月20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附表二所示債務 視為全部到期,尚餘如附表一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予 清償,而丁素英林能崇為附表二所示借款之連帶保證人, 依法均應負清償之責。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三、被告均經合法通知,皆未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 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 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 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 條第1 項、第478 條前段、第233 條第1 項及第25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人負同一 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 ,民法第272 條第1 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 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



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參照); 而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 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 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又保證債務,除契 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 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273 條及第740 條亦分別定 有明文。
五、本件原告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 款憑證- 新臺幣2 份、華南商業銀行授信契約書、坤桓公司 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申 請單、新臺幣放款利率資料及本院101 年度司執字第1007號 卷宗相關影本等資料為證,且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 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 條第3 項、第1 項 規定,應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 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佩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秦富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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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
│編號│應給付金額 │利息起迄日 │利率 │違約金起迄日 │違約金利率 │ 備考 │
├──┼──────┼───────┼─────┼────────┼──────────┼───┤
│1 │新台幣 │自101 年12月20│年利率 │自102 年1 月20日│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 │
│ │10,000,000元│日起至清償日止│3.297% │起至清償日止 │按左開利率10% ,逾期│ │
│ │ │ │ │ │超過6 個月部分,按左│ │
│ │ │ │ │ │開利率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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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借款明細) │
├──┬───┬─────┬─────┬─────────┬───────┬────────┬──┤
│編號│借款人│連帶保證人│借款金額 │借款期間 │約定利息 │約定違約金 │出處│
├──┼───┼─────┼─────┼─────────┼───────┼────────┼──┤
│1 │坤桓企│丁素英 │900萬元 │101 年2 月20日至10│按原告基準利率│逾期清償在6 個月│本卷│
│ │業有限│林能崇 │ │2年2月20日止。自借│加年利率0.4%計│以內,按左列利率│P4、│
│ │公司 │ │ │款日起,按月計付利│算(借款時利率│10% ,逾期清償在│7 │
│ │ │ │ │息,到期1 次將本金│為3.297%) │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還清,如有1 期未按│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時償付利息時,即喪│101 年3 月16日│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失分期攤還之權利,│之基準利率係2.│ │ │
│ │ │ │ │全部借款視為到期。│897 % │ │ │
├──┼───┼─────┼─────┼─────────┼───────┼────────┼──┤
│2 │坤桓企│丁素英 │100萬元 │101 年2 月20日至10│按原告基準利率│逾期清償在6 個月│本卷│
│ │業有限│林能崇 │ │2年2月20日止。自借│加年利率0.4%計│以內,按左列利率│P5、│
│ │公司 │ │ │款日起,按月計付利│算(借款時利率│10% ,逾期清償在│7 │
│ │ │ │ │息,到期1 次將本金│為3.297%) │6 個月以上,其超│ │
│ │ │ │ │還清,如有1 期未按│ │過6 個月部分,按│ │
│ │ │ │ │時償付利息時,即喪│101 年3 月16日│左列利率20% 計算│ │
│ │ │ │ │失分期攤還之權利,│之基準利率係2.│ │ │
│ │ │ │ │全部借款視為到期。│897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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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坤桓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