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318號
原 告 郭宗勳
原 告 郭玠均
原 告 郭彥甫
被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83,798 元(即原
告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8,421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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