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2年度,229號
KSDV,102,補,229,2013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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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229號
原   告 崧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忻愉
訴訟代理人 黃俊嘉律師
      孫嘉佑律師
      陳易聰
原告與被告高雄市政府捷運工程局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55,184,9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7,672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法 官 邱泰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宗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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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崧驊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