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消債更字,102年度,44號
KSDV,102,消債更,44,201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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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消債更字第44號
聲 請 人 周勝睿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千元; 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 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 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 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 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復為同條第3 項 所明定。
二、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債務人 具狀聲請更生,並未繳交聲請費用1千元,爰定期命補正, 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楊佩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梁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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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