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審重訴字第34號
抗 告 人 蔡侑錡(原名:蔡順發)
抗告人與相對人黃棟、蔡正茂間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本院民
國102 年1 月29日102 年度審重訴字第3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
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楊國祥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周𦆀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