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549號
聲 請 人 吳萬彩
相 對 人 毓誠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黃旭慶
人
相 對 人 徐依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毓誠有限公司、黃旭慶、徐依君間請求本票
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更正相對人徐依君之姓名(非徐伊君)。
二、相對人徐依君、黃旭慶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相對人毓誠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張佳誼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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