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司票字,102年度,463號
KSDV,102,司票,463,20130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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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63號
聲 請 人 汪湋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冠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相對人楊冠弘最新之
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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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