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票字第463號聲 請 人 汪湋騰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冠弘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相對人楊冠弘最新之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7 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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